財庫〔2015〕21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現將《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將根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制定發布《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具體指導政府財務報告編制。隨著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建立完善,及時修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相關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要求,2016-2017年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2016年工作任務是,確定試點范圍、組織開發政府財務報告信息系統、開展培訓等,從2017年起開始編制2016年度政府財務報告。試點范圍和試點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和技術性強、工作任務重,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扎實做好業務培訓、資產負債清查核實等基礎工作,確保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財政部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試點期間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確保政府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第三條 政府財務報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包括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由政府部門編制,主要反映本部門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為加強政府部門資產負債管理、預算管理、績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撐。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主要反映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可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績效、開展地方政府信用評級、評估預警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編制全國和地方資產負債表以及制定財政中長期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重要依據。
本辦法所稱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是指政府財政部門將各部門和其他納入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各主體的財務報表進行合并匯總,并以合并匯總的結果反映的政府整體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
第二章 政府財務報告主要內容
第一節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主要內容
第四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等。
第五條 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及當期盈余與預算結余差異表等。
資產負債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年末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分項列示。其中,資產應當按照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等;負債應當按照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等。
收入費用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年度運行情況。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盈余分類分項列示。
當期盈余與預算結余差異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權責發生制基礎當期盈余與現行會計制度下當期預算結余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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