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市區、縣城、鎮的范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三、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的,故不應予以減免稅。但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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