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政策規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經到期。現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決定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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