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關于今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問題,財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財法字42號發了內部傳真電報,為便于執行,現將電報內容正式通知如下: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鑒于新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從1994年1月1日起,可暫按原稅率和新頒布實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為依據,計算征收,待新條例頒布實施后,再予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二日 相關閱讀 國務院 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 [1985.03]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 [1998.06] 繼續免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城市維護建 [1994.02]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 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 [1994.03] 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 [1985.06] 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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