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一)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3.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二)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三)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四)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取消后,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柜臺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
(一)具體操作規程 1.申請人(轉讓方,下同)負責填寫股權變更的相關事項內容;
2.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當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申請人登記填寫內容逐筆驗證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3.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核對《登記簿》填寫的內容;
4.年度終了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登記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自2015年起,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按照上述要求對《登記簿》登記的內容進行匯總和分析,并將主要情況書面上報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
九、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外購應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抵扣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未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應將已抵扣的消費稅稅款,從核實當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中沖減。
十、納稅人生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二)款符合國家標準、石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第二條瀝青產品的,在取得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當月起,不征收消費稅。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在取得產品質量檢驗證明之前未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應按規定補繳消費稅。
十一、“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取消后,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法,確保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辦稅大廳、郵寄或網上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
十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項目取消后,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用票單位可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并向發票印制企業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
發票印制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制通知書》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
十三、“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取消后,稅務機關應當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稅務登記便利化。一方面,推進稅務登記方式多樣化,提供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多部門聯合辦理和“電子登記”等多種方式,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提供多種選擇和便利;
另一方面,推進稅務登記手續簡便化,稅務機關辦稅窗口只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核對,收取相關資料后即時辦理稅務登記,賦予納稅人識別號,發給稅務登記證件,減少納稅人等待時間,提高辦理效率。
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環節力求即來即辦的同時,應當切實加強后續管理。在稅務登記環節采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生產經營地址、公司章程、商業合同和協議等數據信息,并在后續的發票領用、申報納稅等環節及時采集、補充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加強對稅務登記后續環節錄入、補錄信息的比對和確認,并逐步實現對稅務登記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征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
十四、“扣繳稅款登記核準”取消后,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登記不再進行審批。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其他涉稅事項時直接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代扣代繳稅款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防范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稅法義務帶來的稅收管理風險。
十五、“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后,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事后備案等方式加強執行豁免歷史欠稅政策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對備案資料進行核實,發現條件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十六、“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取消后,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抵扣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未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應將已抵扣的消費稅稅款,從核實當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中沖減。
十七、“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取消后,納稅人生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二)款符合國家標準、石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第二條瀝青產品的,在取得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當月起,不征收消費稅。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在取得產品質量檢驗證明之前未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應按規定補繳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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