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包括跨地區(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跨地(即省內跨地市、縣區)等。
一、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經營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就地預繳是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經營需要關注的問題,預繳要把握以下四點:
一是建筑企業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由項目部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匯總清算”原則,就其余額繳納。繳納方式是:
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
二是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二級分支機構的,二級機構應匯總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所發生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預繳。建筑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以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等,不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預繳時,先由總機構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稅額,再確定二級分支機構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方法是:
1、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就其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2、按照規定計算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分攤依據是:由總機構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除撤銷二級分支機構、重組情形外,分攤比例當年不作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并不是所有的二級機構都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對符合以下六種情形的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既: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
3、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
6、總機構虧損或當期沒有實現應所得稅額。
三是建筑企業跨地區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先扣除已由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再按規定計算由二級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就其余額繳納。
實際上,跨地區匯總清算企業有直接管理所在地項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還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是多種情況并存的預繳情況的匯總。
例如:資中建筑總公司2014年實現計稅所得額300萬元,公司總機構設在四川資中,公司在廣州設立的項目部收入1000萬元,在上海、深圳設有兩個二級分支機構。其中,上海分支機構上年度收入、工資、資產三項分別是1000萬元、60萬元、400萬元;深圳分支機構上年度收入、工資、資產三項分別是500萬元、80萬元、20萬元。那么:
廣州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1000×0.2%=2萬元,
上海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0.35×1000/(1000+500)+0.35×60/(60+80)+0.3×400/(400+20)=66.9%;
應預繳企業所得稅=(300×25%-2)×50%×66.9%=24.4185(萬元);
深圳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0.35×500/(1000+500)+0.35×80/(60+80)+0.3×20/(400+20)=33.1%,
應預繳企業所得稅=(300×25%-2)×50%×33.1%=12.0815(萬元)。
總機構應繳企業所得稅=300×25%-2-24.4184-12.0815=36.5
提示:當總機構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時,跨地區項目部實現的所得稅額絕大部分部分稅源分額向總機構所在地轉移;當總機構所在地有直接管理項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還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總機構實現的所得稅額大于或小于二級分支機構實現的所得稅額時,總機構應繳納的所得稅額與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的所得稅額,稅源分額發生相向轉移。
四是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在辦理匯算清繳(包括預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總機構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假如,資中建筑總公司2014年度匯算清繳在總機構進行,當年度虧損100萬元,在年度內總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20萬元,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8萬元,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2萬元,應當退稅30萬元,這30萬元就只能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辦理抵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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