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2区av,性欧美xxx性护士猛天美传媒,东方影院av久久久久久,福利一区在线,www.久久久久,日本久久福利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稅率查詢
財稅專題
會計之家
法規解讀

湘地稅財行便函〔2015〕3號文:“霸蠻”的便函——兼談稅局“函”的法律效力

——更新時間:2015-10-28 02:14:21 點擊率: 4101

最近一則成文于9個月前的湖南地稅財行處的“3號便函”橫空出世,剎那間網絡上一遍嘩然,業界大咖們也一陣騷動。同時,這個“3號便函”也讓那些正準備“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的老板們感到一絲隱隱的“寒意”,心想這湖南的秋天來了,我們這兒的冬天是不是就不遠了……
     相關政策——
     湘地稅財行便函[2015]3號 湖南省地稅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關于明確“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通知

那些“好問”的學員們,也跟著“糾結”的老板們瞎起勁,仿著狄大人的口氣問:冷老師,這件事你怎么看?

我說道:早年間我也在湖南工作過,湖南人有種騾子精神:吃得苦,霸得蠻,舍得死,不服降。而這個“3號便函”就有點“霸蠻”( 與“倔強”同意),有著鮮明的刀剛火辣的湖南人性格特征。一個不足兩百字的地方“便函”,一口氣就吞下三個國稅“函”(其中還包括目前仍有爭議的復函),再以依法治稅的名義,一劍直點“借股權轉讓之名,行房產轉讓之實”的避稅股東面門。夠辣手! 
     相關政策——國稅函〔2000〕687號、國稅函〔2009〕387號、國稅函〔2011〕415號

進而,有人又問:那“函”與“便函”的區別是什么?

根據2013版《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列舉的稅務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議、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紀要。

所以現行稅務機關的公文種類中,只有“函”,而無“便函”一說,可見其應不屬于正式公文。

同時,《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函分為商洽函、詢問函、請求批準函、答復函、告知函。函屬平行文,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機關之間不得使用函。請求批準函僅用于向平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相關事項。

所謂“便函”通常只是針對一定對象,用于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不是規范文種,也沒有公文格式要求。一般“便函”用于工作安排、事項通知、洽事、詢問、答復等,可以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上下級之間起著溝通作用,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而將“便函”用作對稅收政策的解釋和明確具體稅收征管事宜的通知,則難免有“小馬拉大車”之嫌。

綜上,“便函”不是規范文種,只是針對個別對象。這時我們不得不思考,不具備普遍效力的“便函”其法律效力如何?能否作為執法征收或依法納稅的依據?

因我手頭暫沒有關于“便函”法律效力的判例,現套用“新疆瑞成案”中二審法院對“總局函”的法律效力判定,來粗略勾勒一下司法機關對稅局“函”的法律效力認定。

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與新疆瑞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

新疆烏市中院二審查明,稅務局為證明其“有權核定營業額”,出具了總局辦公廳稅總辦函(2013)783號及884號復函,意見如下:納稅人將同類商品房銷售給關聯企業職工或與該納稅人有特定關系的自然人,屬于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核定其營業額。但瑞成房產公司對上述兩份請示函文及其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的兩份復函均不認可,認為該行文只是其稅務部門的內部答復非法律規定,對外不具法律效力。       

新疆烏市中院二審認定,稅務局向本院遞交的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稅總辦函(2013)783號及稅總辦函(2013)884號復函,非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也非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所參照的規章,且稅務局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請示內容并未客觀、全部地反映案件事實,故該兩份復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而新疆烏市中院的認定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法釋[2009]14號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條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對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所以從法理上講,“函”作為規范性文件,司法機關可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反過來,如果經審查認定為非合法有效的,則可不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推彼及此,“便函”作為非規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應更次之于“函”。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