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應稅所得:現實政策的調整
難道符合這三條標準的所得都要繳稅嗎?各個國家所得稅法的差異怎么解釋?這就要從法理所得進一步到應稅所得——法理角度是討論所得應當是什么,這體現稅法上判斷所得的邏輯起點,應稅所得則是在立法上的政策選擇確定具體規則。
換句話說,通過應稅所得概念的確立,我們可以設定在所得稅立法和適用時要有一個說服責任的分配:適用法理所得的標準不須理由,不適用法理所得的標準須說明理由——我們的討論便集中在調整的理由及其論證上,無論是基于經濟、社會、政治的政策,還是納稅便利、稅收征管的需要。因為,人們可以接受對所得的政策調整,但不能接受將政策選擇說成法理邏輯,這是稅法公正性的內在要求。
一種常見的調整是,在法理上已構成所得,但政策選擇不征稅、免稅或者遞延確認。另一種常見的調整是,在法理上沒有構成所得,但政策選擇視為已構成所得。嚴格意義上,應稅所得不單單是確認所得的具體化,應當也包括計算所得時收入、扣除等具體化,如稅收支出也應主要在此范疇下進行研究。
應稅所得在各國所得稅法中的規則都十分龐雜,規則背后的政策選擇也有專業人士大量的討論。就我國所得稅而言,實現要件已經有為數不少的體現,增益要件和支配要件也非空白,但由于并未明確這樣的邏輯,所以許多應稅所得問題和法理所得的界定交織在一起,仍有待作系統的梳理和研究,其內容足以單獨成篇,暫不作其他更多分析。故下文以我理解的所得稅法一般邏輯,結合上述所得的概念略作梳理,表明應稅所得規則形成與所得概念的關系。
開始,考慮經濟利益的流入,這實際是寬口徑的收入概念。這個出發點比所得的概念還要寬,優點是作為計算的起點,至少不會遺漏;不足是收入概念本身對所得稅中的應否課征疑難的解釋力較弱,必須依賴其他概念的分析。(增益/所得-利益/收入)
第二,考慮排除不征稅主體(如政府性機構)及不征稅收入(如財政撥付資金)。之所以要排除,是因為社會財富并無實質性增加,只是既有財富間的轉移,不符合經濟所得的實質,同時,征稅與支出效用沖抵,只會減少經濟所得。(經濟所得-不征稅排除)
第三,考慮應稅所得的全部口徑,包括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設置以及各種形式的減免等。這里可以歸納出中性、確定、配比、合理等等原則和具體的規則體系。但是無論多少規則,在本文的視角看不外乎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通用原則,即按照增益、實現、可支配的三項要件來,第二個層次是特別原則,即對有合適理由的,在三項要件基礎上作調整。(法理所得-所得稅原則)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各國確定應稅所得時均有反避稅之考慮,無論是從規則上擬制,還是通過具體反避稅程序重新認定課稅事實,都可以理解為往經濟所得方向的努力。反避稅應當根據法理所得的要件實施,也是為防止過于背離經濟所得。當然,這樣的操作必然涉及法理所得要件的解釋,有可能有違于法的安定性,故須立法明確授權并經公正法律程序進行。(應稅所得-反避稅)
四、應繳所得:特殊困難的抒緩
對于確認應稅的所得,最終計算納稅時,仍有可能規定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特別規則,一定意義上也可稱為應繳所得。這里沒有稱應繳所得稅,但任何所得稅如可遲延繳納,作為其對應的應稅所得,實際上便成為應繳所得。這是為了表征我們所得稅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不見得十分周延,暫先用此概念吧!
允許應稅所得在納稅期限上調整,通常應當基于納稅資金不足的考慮。如果是個別納稅人的困難,比如依照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延期繳納稅款規定,所得稅并無特殊、同屬此類;如果是某一類納稅人的特定所得項目,在納稅資金上普遍有困難,便可以規定較長的分期,我們對債務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等問題上,便是采用了這個辦法。
另外,對已然到期的應稅所得,仍有可能基于特殊政策而不予征繳,比如今年財稅116號文明確企業轉增股本后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對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便屬這種情形。
應繳所得與應稅所得的概念區分,有助于厘清法律上的所得義務和操作上的繳納義務,包括可以解釋上述既不調整原應稅所得、又不再追征未繳稅款的制度設計。當然,在應繳所得與應稅所得的規則區分上,我國現有的處理不夠合理,如何系統考慮完善仍值得探討。
從我國兩部所得稅法的征稅范圍來看,大體可以排除所得來源說、市場交易說和信托說,總體上應接近于增益說。但是由于缺乏對經濟所得、法理所得、應稅所得以及應繳所得的概念區分,人們討論時經常似“雞同鴨講”:你講的是法理,我講的是規則;你講的是現實,我講的是理想;你講的是國外,我講的是國內;你講的是有沒有所得,我講的是有沒有能力繳納……不在一個頻道上,怎能指望討論增進共識呢?
這些問題不是僅分析法律條文和行政規則就能消除得了的。唯有在所得的概念體系基礎上,加強所得稅法的理論研究,方能展開有效率的政策研討,進而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爭議,為完善我國所得稅的法律體系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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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由“稅草堂”韋國慶原創,版權保留*,未經許可禁止商業利用。文中觀點僅為學術探討,與作者任職單位無關)
注:本文的初步思路在《中國稅務報》2015年11月3日B3版《稅草堂》專欄發表的《什么是所得?》一文中已有表達,受發表篇幅及時間限制未作展開。在進一步寫作中,德勤(Deloitte)資深稅務合伙人林綏先生給予作者寶貴的意見,故在原文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拓展和修改,在此對林綏先生深表謝枕。在本文初稿完成后,全國知名的所得稅政策專家Z女士閱讀并給予富有啟發的意見,一并表示感謝。稅草堂鄭大世同學建議本文采用集合圖輔助表達,其他同學也閱讀了初稿,感謝大家。最后,一篇小文盡管得到諸位專家、朋友的閱讀,文責仍應自負,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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