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損害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因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造成受種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免疫規劃疫苗,是指居民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接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規劃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種的其他疫苗。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藥品注冊證書和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第九十八條 國家鼓勵疫苗生產企業按照國際采購要求生產、出口疫苗。
出口的疫苗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九十九條 出入境預防接種及所需疫苗的采購,由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條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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