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稅協發[2016]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現將中稅協五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6年5月12日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規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管理,促進稅務師行業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合格人員)應當進行資格證書登記,自覺接受管理。
第三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負責資格證書發放和登記工作。
中稅協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負責本地區資格證書發放和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定期向社會公布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通過中稅協官網向社會提供證書查詢服務。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對資格證書登記情況實行定期檢查。
第二章 資格證書發放
第五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稅協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中稅協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六條 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協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所在地為通過最后一科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地區。
第七條 考試合格人員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持報名時上傳的下列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稅協進行現場審核:
(一) 學歷證書原件;
(二) 身份證原件;
(三) 2寸證件照;
(四) 工作年限證明材料;
(五) 申請免試的,還需提供符合申請免試條件的相應證明材料(高級職稱證書和單位人事部門聘任材料);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地方稅協現場審核考試合格人員提供的材料,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報考條件的,發放資格證書。
地方稅協在現場審核時發現考試合格人員有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等行為的,不予發放資格證書。
第九條 資格證書實行統一編號、統一管理號,統一管理號終身不變。
第十條 資格證書發生毀損或者遺失的,可以通過所在地地方稅協向中稅協申請補辦。
第三章 資格證書登記、變更與注銷
第十一條 考試合格人員在領取資格證書的同時應當辦理資格證書登記手續。
資格證書按是否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分類登記。
第十二條 考試合格人員辦理登記時應當按要求通過信息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辦理執業登記應提交本人與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稅務師加入中稅協和地方稅協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四條 資格證書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變更登記。除下列信息發生變更需通過地方稅協確認外,其他信息變更由稅務師自行辦理。
(一) 姓名或者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信息發生變更;
(二) 稅務師登記類型發生變更;
(三) 稅務師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發生變更;
(四) 所在地方稅協發生變更;
(五) 中稅協或地方稅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稅務師信息變更需要地方稅協進行確認的,地方稅協應當在收到相關證明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稅務師信息變更需向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 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在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交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材料;
(二) 稅務師登記類型、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在地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工作單位證明材料;
(三) 稅務師所在地方稅協發生變更的,應向轉出地地方稅協和轉入地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稅務師信息變更如涉及到資格證書所記載的項目,需要更換資格證書的,可以通過所在地地方稅協向中稅協申請換發。
第十七條 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協提請中稅協注銷資格證書登記:
(一) 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自愿申請注銷登記;
(三)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 中稅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資格證書登記注銷情況由中稅協通過信息系統予以公告。如發生注銷證書登記的情形消失,稅務師可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