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省稅務局領導班子成員個人績效管理在稅務總局黨組統一領導下,由稅務總局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績效辦)統籌組織開展,省稅務局績效辦配合落實。
第三章 績效內容
第四條 省稅務局主要負責人的績效內容為其所在省稅務局的組織績效成績;省稅務局副職的個人績效內容包括組織績效成績、分管或協管(以下統稱分管)處室及聯系點績效成績、工作努力程度、加減分項目。
第五條 組織績效成績。實行與當年度省稅務局組織績效成績按一定比例掛鉤方式進行考評。
第六條 分管處室及聯系點績效成績。將省稅務局考評其分管處室及聯系點當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實行按一定比例與個人績效成績進行掛鉤方式進行考評。
第七條 工作努力程度。按照個人完成工作任務的努力程度及質效,采取領導測評的方式進行考評。
第八條 加減分項目。個人績效的加減分項目為其所在省稅務局組織績效考評中的加減分項目。
第九條 分值權重。除加減分項目外,個人績效考評實行百分制,根據職務分別設置績效內容的分值權重。
(一)省稅務局主要負責人:省稅務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100%權重。
(二)省稅務局副職:省稅務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30%權重,分管處室績效成績占20%權重,聯系點績效成績占10%權重,工作努力程度占40%權重。
對省稅務局領導班子成員中沒有分管處室和聯系點的省稅務局副職,按省稅務局其他副職該部分成績的平均分值計算。
(三)對副省級城市稅務局主要負責人:省稅務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30%權重,省稅務局對其所在單位考評的組織績效成績占30%權重,工作努力程度占40%權重。
第四章 考評實施
第十條 考評周期。省稅務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個人績效,以年度為考評周期。
第十一條 考評計分。
(一)組織績效成績。將省稅務局組織績效成績以百分制換算后,按相應權重計算個人績效成績。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的省稅務局組織績效成績=(省稅務局組織績效成績÷1000)×100(分)×權重比例
(二)分管處室績效成績。將省稅務局考評省稅務局副職分管處室組織績效成績的平均分以百分制換算后,按相應權重計算個人績效成績。計算公式如下:
分管處室績效成績=(分管處室組織績效成績平均分÷對省稅務局機關處室設定的考評指標標準分值)×100(分)×權重比例
(三)聯系點績效成績。將省稅務局考評省稅務局副職聯系點組織績效成績的平均分以百分制換算后,按相應權重計算個人績效成績。計算公式如下:
聯系點組織績效成績=(聯系點組織績效成績平均分÷省稅務局對聯系點設定的考評指標標準分值)×100(分)×權重比例
(四)工作努力程度成績。按百分制進行計分并按相應權重換算個人績效成績。
省稅務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占60%和40%的權重。計算公式如下:
工作努力程度成績=(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60%+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測評分數的平均分×40%)×權重比例
(五)加減分項目成績。省稅務局副職以其在所在省稅務局組織績效考評加減分項目中的實際得分,以百分制換算后,納入個人績效成績,不設上下限。其中,省稅務局在“輿情應對”減分項目中被總局考評減分,如屬于省稅務局副職分管工作和聯系點發生的,對其個人績效成績予以減分。
第十二條 年度考評成績確認。
(一)對省稅務局主要負責人,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省稅務局績效辦直接得出其全年實際成績,報經稅務總局績效辦提交領導小組審定。
(二)對省稅務局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省稅務局績效辦將其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分管處室及聯系點績效成績、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加減分項目成績匯總計算,得出全年實際成績,經省稅務局黨組評議后,確定考評等次為“優秀”的人員,報經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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