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解釋
——更新時間:2008-06-17 12:14:02 點擊率: 4788
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職工薪酬的范圍;
(2)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3)辭退福利。
一、職工薪酬的范圍
本準則將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義務,全部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對職工的股份支付本質上也屬于職工薪酬,但其具有期權性質,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由相關準則進行規范。
(一)職工,是指包括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準則的職工范疇。
(二)職工薪酬,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類似于國際準則養老金計劃中的設定提存計劃。
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薪酬主要為非貨幣性福利,通常包括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類似醫療保健等服務等。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一)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全部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負債。解除勞動關系補償(簡稱“辭退福利”)除外。
(二)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金額時,很多項目是國家(或企業年金計劃)統一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應向工會部門繳納的工會經費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國家(或企業年金計劃)沒有明確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自身實際情況,計算確定應付職工薪酬金額。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根據實際發生金額與預計金額的差異,綜合考慮物價變動、預計實施的職工薪酬計劃等因素,對下一會計期間預計金額進行調整。
企業計提職工薪酬,稅收允許扣除的職工薪酬標準與企業預計金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處理。
(三)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成本確定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確定應付職工薪酬金額。
無償向職工提供住房等資產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
提供給職工整體使用的資產應計提的折舊、應付的租金,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分期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三、辭退福利
(一)辭退福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二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后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后未來某一期末。
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負債,預計數與實際發生數差額較大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產生差額較大的原因。
(二)對于滿足本準則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自愿裁減建議,應當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預計負債)。
因被辭退職工不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費用而不作為資產成本。
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比照辭退福利處理。
(三)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預計負債)。
對于自愿接受裁減的建議,因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規定,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預計負債)。
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后支付的,視為符合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確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