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和目的
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及適用規則》,為進一步規范廣州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反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我中心制定了《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二、相關問題解答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行政處罰對象有哪些?
回復意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如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將予以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裁量權標準是什么?
回復意見: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以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長短(即從單位成立30日之日起算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止的期間)作為處罰裁量標準;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以未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人數多少作為處罰裁量標準。
(三)哪些情形可以免予處罰?
回復意見: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1.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已為全體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2.證據不足,違反事實不能成立的;3.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形可以從輕處罰?
回復意見: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七條規定,在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權處罰幅度內從輕處罰:1.社會影響面較小的;2.在對違反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配合調查取證的;3.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形可以從重處罰?
回復意見: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八條規定,在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權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1.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2.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3.在對違反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反行為證據的;4.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政策閱讀: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延長《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有效期的通知 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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