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對確定基金會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凡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向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基金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銀發[1995]97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基金會,包括推進科學研究的、文化教育事業的、社會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業等基金會,對這些基金會在金融機構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對其購買股票、債券(國庫券除外)等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應并入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未按照《基金會管理辦法》批準成立、進行管理的其它各種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通知。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1999年3月19日以魯地稅函[1999] 94號文件轉發)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