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67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票據式樣見附件)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附件: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票樣)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