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近期,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以下簡稱《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貫徹落實《公告》及稅務總局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出臺本公告。
二、稅務行政許可即辦范圍的確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有關規定,確定稅務行政許可即辦范圍為“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施行日期
由于《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第十四條第三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保竟媾c《公告》配套實施,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與《公告》施行日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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