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特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市縣稅務機構改革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新機構印章、文書。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電子印章,以新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電子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關于稅費業務銜接。《公告》明確,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權利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稅費是指各項稅收、規費(含社保費)。
《公告》明確原國稅、地稅機關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的承繼機關辦理,原國稅、地稅機關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原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關于稅費業務辦理的要求。《公告》明確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四)關于法律救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關于稅費業務辦理渠道、方式。《公告》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在辦稅服務廳、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關于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稅控設備。《公告》明確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樣式及單、章模另行公告)。同時明確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關于稅務檢查證件。《公告》明確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同時原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仍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可以繼續使用至在2018年12月31日。
(八)關于《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適用對象。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市、縣兩級新稅務機構將分級掛牌。《公告》是對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的明確,市級、縣級稅務機關分別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適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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