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貨物用于贈送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更新時間:2009-02-26 04:40:22 點擊率: 3831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有納稅人咨詢,單位外購貨物用于市場營銷贈送,在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時,是否需要按購進價格加計10%作為銷售價格?
其實,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文件規定,不適合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根據上述規定,贈送外購貨物的計稅價格,應該可以按照同類貨物的當月或近期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即以按市場價外購貨物的購進價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