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應在服務期限內分期確認收入
——更新時間:2009-02-26 05:22:11 點擊率: 3605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區國稅局的稅收管理員在對某鍋爐廠進行稅源調查時,發現該廠10月初對外售出一臺大型鍋爐,并為購貨單位提供后續檢修服務。雙方協議,檢修服務費按設備不含稅價的5%一次性收取,服務期為5年。鍋爐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2000000元、檢修服務費100000元,貨款已全部收訖。對收到的設備價款和檢修服務費,財務人員已經全部記入了當期銷售收入,并準備據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收管理員當即指出財務人員的涉稅處理不正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鍋爐廠收取的100000元檢修服務費是在設備價款外單獨列支的,屬于可區分的范圍,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100000元檢修服務費應該在鍋爐廠提供服務的5年期限內分期確認收入,而不是在銷售發生時一次性確認收入。具體到這筆業務,鍋爐廠應確認的收入金額為鍋爐銷售款2000000+當年應確認的服務費收入5000〔100000÷(5×12)×3〕=2005000(元),而不是將收到的設備價款和檢修服務費2100000元全部用來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