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持有50%以上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我公司于2008年確認的投資收益中包括收到的控股子公司2007年度實現的紅利,對于該部分投資收益我公司在2009年對境外股東分配時,是否應代扣股息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于2008確認投資收益中包括收到的控股子公司2007年度實現的紅利,屬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對于該部分投資收益貴公司在2009年對境外股東分配時,不需代扣股息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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