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以往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年度一直是以公歷年度作為納稅年度的,即自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但對下列三種情況可作例外處理:(一)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以本企業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目前已按此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至企業期滿。(二)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項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時,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三)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即清算期的所得單獨計算,并獨立履行申報和納稅義務。
從2008年開始,上述的特殊情況將不會特殊處理。而且,根據最新的通知規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以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2007年~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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