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號文件中的第二點,是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其中第(二)點明確了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沒有規定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可以免稅的優惠。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未明確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可以免稅的情況下,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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