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及時限
在本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辦理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因此,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內跨市的總機構在穗分支機構應參加匯算清繳。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5年度金稅三期工程優化版應用系統分征期設置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14]911號),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015年6月8日。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一)網上申報
已在廣州市數字證書管理中心(www.gzca.gd.cn)申請數字證書并開通國稅應用的納稅人,均可登錄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12366.gov.cn)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納稅人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網上申報后,不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
(二)前臺申報
1.查賬征收企業攜帶電子申報數據和紙質申報資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2.核定征收企業攜帶紙質申報資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報送資料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實填列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4年版)》,并附送財務報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 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1)存在稅前資產損失扣除情況的納稅人,應報送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
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納稅人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4版)附表A105090,然后將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清單申報適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明細表》不再報送)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納稅人應逐項(或逐筆)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4版)附表A105090及A105091,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專項申報適用)》不再報送)
(2)存在政策性搬遷情況的納稅人,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同時報送相關材料。
(3)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報送房地產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應報送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的已完工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專項報告。
4. 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1)總機構應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2)分支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同時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5. 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 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納稅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的,可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7. 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還應附報以下與境外所得相關的資料信息:
(1)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84條規定的居民企業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2)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二)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 類,2014年版)》及附表。
四、注意事項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或批準手續。
(二)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五、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咨詢途徑
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的,請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登錄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www.12366.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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