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交稅環節的區別
——更新時間:2009-02-25 05:08:15 點擊率: 4003
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是會計制度上根據企業經營業務主次的不同對收入的劃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