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屋抵頂地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72號)規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房地產企業以房屋抵頂地價款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1]97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的有關規定精神,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屋抵頂地價款賠償給原住戶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賠償的房屋應視同對外銷售,銷售收入按其公允價值或參照同期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收入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規定:“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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