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A和B公司同屬于一地區:A公司曾享受過兩免三減半,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B公司的稅率為25%,對股東B公司進行分紅,B公司是否需要補稅率差?依據是什么?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從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分回投資股利,如果是滿足條件的,即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是免征所得稅的。如果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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