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如果將代表處的經營所得(已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匯回該外國企業時,是否還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該問題曾經咨詢過深圳國稅局,得到的答復是需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個人對此答復有些疑問,因為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一方企業派人來華提供勞務,構成常設機構的,只需交納25%的所得稅,而不需再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而代表處也是常設機構的一種,應該處理都是一樣的。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
“三、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四條 ……。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給外國企業的利潤,應依法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具體還要看中國與該外國的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9/08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