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從事飼料生產以及家禽養殖業務,08年根據《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繼續享受二免三減半的過渡優惠政策。目前國家出臺以下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家禽養殖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3、《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不得疊加享受的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請教以下問題:我公司能否家禽養殖所得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免征政策,飼料生產所得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我公司理解財稅[2009]69號規定是說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如果有定期減免稅與過渡期優惠政策重復,則二者不可同時享受,而家禽養殖所得免稅不屬于定期減免,因此可以享受免征)!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5.牲畜、家禽的飼養;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 “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根據上述規定,國發[2007]39號文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確的。貴公司從事飼料生產以及家禽養殖業務,家禽養殖所得可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免征政策,飼料生產所得享受二免三減半過渡優惠政策。但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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