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內資企業,我公司參與投資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該企業2009年仍屬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期內,該合資企業2009年有利潤,按國家減免稅政策免交企業所得稅,現擬對各股東進行分利。請問,我公司所分得的利潤是否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不繳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1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