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法》對“納稅人”范圍的界定
——更新時間:2007-07-25 04:12:02 點擊率: 4026
《新所得稅法》對“納稅人”范圍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作法。按此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
實行法人(公司)稅制是世界各國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納稅義務。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個人(自然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征所得稅,一般都是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因此,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考慮到實踐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主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中性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在納稅人范圍界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基本上與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范圍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上通行做法,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