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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新辦法新在哪里

——更新時間:2011-05-24 10:05:58 點擊率: 5642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做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工作。《辦法》共八章五十二條,對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和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研讀這一文件,筆者認為《辦法》有7個亮點值得關注。

  資產損失范圍進一步擴大

  《辦法》將資產損失范圍擴大至無形資產損失、各類墊付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損失、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出售損失、企業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發生的資產損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兩年以上未追回資產損失等其他各類資產損失。對于《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辦法》還取消了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的規定,把原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未列明的無形資產、其他應收款等損失均包含其中,解決了實際工作中的爭議。

  自行申報扣除及審批制改為申報制

  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辦法》將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審批扣除改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扣除。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變,是稅務機關轉變行政職能,簡化審批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的一項重要舉措。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都要申報,沒有申報的如果出現問題,責任在企業,而且稅務機關有追查的權利。

  對實際與法定的資產損失進行界定

  《辦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對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進行了界定。對企業的資產損失區分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必須是企業處置、轉讓時發生的,而法定資產損失強調實際發生或未實際發生但符合辦法限定的條件來計算確認。

  新增以前年度未報損的處理規定

  對于企業以前年度未報的資產損失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有明確規定。《辦法》發布后,國稅函[2009]772號文件被全文廢止。

  根據《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做專項說明進行專項申報,準予追補到損失發生年度扣除,期限為5年。特殊原因(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對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辦法》明確只能抵扣(可遞延)不能退稅。對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多繳稅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稅。此外,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年度扣除,不能追補扣除。

  新增匯總納稅資產損失管理規定

  《辦法》第十一條對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這是一項新規定。今后,匯總納稅企業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原則處理: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應上報總機構;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報送資料要求有變化

  《辦法》對資產損失報送資料的細節性要求作了多項修訂,需要引起納稅人重視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除了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外,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的確認都要采用計稅基礎報送相關材料。《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二是小額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標準統一。《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上述規定將小額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標準進行了統一,并放寬了額度標準,且不再對某些行業進行特殊規定。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曾允許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新增獨立交易原則下資產轉讓損失確認要求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對于企業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損失能否扣除,之前并沒有具體規定。此次,《辦法》明確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正在進行中的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受《辦法》的影響(有的地方稅務機關規定2010年的匯算清繳即按此規定執行)。從2011年度匯算清繳開始,將必須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企業應及時學習把握《辦法》的內容,平時注意相關資料的收集,避免因執行政策變化帶來的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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