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資產的凈值和財產凈值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中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關于資產的凈值和財產凈值,需要由實施條例予以具體界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根據本條的規定,資產的凈值和財產凈值的計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首先,確定特定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本條例在資產的稅務處理一節中,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等的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都作了較為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在計算特定資產(財產)的凈值或者財產凈值時,必須依據本條例規定的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確定出該項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
其次,確定允許減除的項目,包括已經按照稅法、實施條有及部門規章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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