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
[釋義]本條是有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的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也未自行中報納稅時,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的具體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追繳稅款的進一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稅法這樣規定是最大限度保障國家稅款的需要。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上述規定,沒有明確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具體包括哪些、追繳的相關程序等內容。所以有必要明確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以及規定稅務機關的告知義務。本條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的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也未自行申報納稅時,為了使國家稅收得到有效保護,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追繳。這一規定符合國家稅收的優先地位以保證作為國家穩定收人來源的稅款的順利收繳,避免國家稅收流失。其他收入包括該納稅人直接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銷售貨物、工程、勞務等)、以及間接活動取得的收入(如投資收益、租金、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益等)。同時,本條規定的追繳稅款的情形,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為了防止稅務機關濫用權力,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本條例不僅強調納稅人的義務,同樣也非常重視,納稅人的權利,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同時只有在納稅人了解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才能夠履行好繳納稅款的義務。《稅收征收管理法》在其總則中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只有納稅人知法懂法,稅務機關才能更好地執法,納稅人人也才能更好維護自己的權利。只有保證納稅人的知情權,才能夠保障納稅人行使其他權利。比如,陳述權、中辯權、行政復議權、訴訟權、請求賠償權。稅務機關在扣繳稅款時,應包括稅款、滯納金及處罰的理由、金額、期限、方式均應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扣金額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提起上訴。
三、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應繳未繳的稅款時,還可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以及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
對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納稅人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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