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稅及收入確認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自2010年10月27日起,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明確:自 2010年11月5日起,對金融企業有關貸款利息收入按以下原則進行所得稅處理:
?。?)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對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規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此前因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已征稅款予以退稅。
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涉稅訴求問題的函》(國稅辦函[2010]535號),規定:只要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真實存在,損失金額可以準確計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認定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49號)就其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1)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在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5,060,464.25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2)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支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3號),規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簡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簡稱石化集團)所屬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形式從其對應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石油股份)、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非義務教育、醫療、消防、自有供暖、社區管理等社會性支出資金,應作為企業的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以關聯交易形式支付給其對應的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的上述社會性支出,在不高于關聯交易協議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發生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非義務教育、醫療、自有供暖、社區管理等社會性支出,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二、稅前扣除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7號公告),規定:企業集團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需要注意三點:一是參與分配的僅限于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二是在按照上述公式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三是此辦法自2009年1月1日執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6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此前發生的尚未處理的權益性股權投資損失可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1號),明確: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對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注冊、實行查賬征收、經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研究開發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在示范區內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當前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②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③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軐iT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輰iT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迣iT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呖碧介_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⑧研發成果的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
?。?)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按以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傺邪l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谘邪l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①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北京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②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但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以及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等內容,如不能提供,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蹖ζ髽I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憑受托方提供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計扣除。
④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萜髽I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對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奁髽I在年度終了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c、《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匯總表》。
d、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e、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f、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科技部門鑒定意見的,應提供市級科技部門出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g、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h、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市級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企業也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咂髽I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⑧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通知的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的有關規定,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補充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通過認定。企業或個人通過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下發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后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同時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報送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的材料。
(3)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中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兩部分。對原來已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而新公布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中沒有其名單的將不再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或個人再通過其實施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會,在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在基金會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除憑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可以扣除外,取得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也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年度檢查連續兩年基本合格視同為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年度檢查不合格,將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現其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內企業或個人向該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審核確認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全國總工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0]97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精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核確認,中華全國總工會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69號)公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等86個單位為2009年度第二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公益性社會團體;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等10個單位為2010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從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停止使用。
三、減免稅優惠政策。
1、《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規定:企業用于工業設計的研究開發費用享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工業設計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規定:在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簡稱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需要注意的問題:
?。?)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俦仨殢氖铝恕都夹g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并且采用了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②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燮髽I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芫哂写髮R陨蠈W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輳氖隆都夹g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迯氖码x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該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認定。認定合格的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3)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在示范城市內從事以下業務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①軟件研發及外包。包括: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企業,以及其他從事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的企業。
?、谛畔⒓夹g研發服務外包。包括: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以及為軟件、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的企業。
?、坌畔⑾到y運營維護外包。包括: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以及從事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
?、芗夹g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后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后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數據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制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臺等)以及為客戶企業提供采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數據庫服務的企業。
?、菁夹g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包括:知識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3、《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規定:繼續免征農機作業和維修服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進一步落實關于企業研發投入稅前扣除政策;對屬于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中的農機制造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號公告),規定:對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的“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以外的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通知》同時還三明確了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范圍以及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相關人員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證件的程序與方法。
需要注意的問題:
(1)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2)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規定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6、《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針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有關政策提出了具體實施意見,即:在明確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享受稅收減免的申請、審核程序以及應提交相關材料同時,針對國、地稅具體主管稅種的減免辦法進行了明確: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時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在審核時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并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納稅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余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后,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認定。與此同時,不論是否發生變化,都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由稅務機關據此清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對年檢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追繳已減免稅款。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7號),規定: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發),明確:從2010年9月27日起三年內,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這些條件的公租房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9、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若干意見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0]128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內外資企業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為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將進一步改進并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號公告)發布了《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2008、2009年度尚未進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的,也可按此公告計算抵免。
1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明確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對玉樹等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在2010年4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可享受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對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受災地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具體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但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抵扣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優惠政策僅適應于按《國務院關于印發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17號)規定的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稱多、治多、雜多、囊謙、曲麻萊縣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縣等7個縣的27個鄉鎮。
12、《國務院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34號),明確:
?。?)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2)對災區企業取得的搶險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在5年內免征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
?。?)受災地區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甘肅省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注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后恢復重建期一致(另行制定),適用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如果納稅人按規定既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也享受國家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稅收優惠政策,可由納稅人自主選擇適用政策,但兩項政策不得疊加使用。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空中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3號),規定: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征的企業所得稅,在2010年內予以退還。
需要注意兩點:一是上述所稱“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二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的臺灣航空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含以前以及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對稅務機關檢查以前年度調增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凡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允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1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涉及的主要稅收政策如下:在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范圍的前提下,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要求:非公立醫療機構要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自2010年1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由于預征土地增值稅導致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規定處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如注銷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出其在注銷前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倨髽I整個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應按照項目開發各年度實現的項目銷售收入占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在項目開發各年度進行分攤,具體按以下公式計算:
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
其中“銷售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房地產的收入,但不包括企業銷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收入。
?、陧椖块_發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減去該年度已經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后,余額屬于當年應補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調整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當年度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當年度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不足退稅的,應作為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并調整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③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當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分攤調整后,導致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出現正數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④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累計退稅額,不得超過其在項目開發各年度累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需注意兩點:一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的計算過程,包括企業整個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和已經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各年度的適用稅率等資料;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如注銷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但土地增值稅清算當年未出現虧損,或盡管土地增值稅清算當年出現虧損,但在注銷之前年度已按稅法規定彌補完畢的,不執行此公告規定政策。
四、其他管理政策。
1、《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規定: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簽訂企業兼并重組后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妥善解決企業兼并重組后工業增加值等統計數據的歸屬問題,實現企業兼并重組成果共享;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兼并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執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針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著重明確了以下政策:
(1)明確了重組業務內容、當事各方的稱呼、重組主導方、當事各方采取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原則、實質經營性資產的內容、重組日的確定方法。
?。?)明確了企業改變法律形式、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選擇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應附送的資料。
?。?)明確了企業改變法律形式、合并、分立的清算方法。
(4)明確了企業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業或分立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方法。
?。?)明確了跨境重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應準備或報送的資料。
?。?)對有關問題的具體時間、時限等進行了明確。
?。?)明確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如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適用特殊稅務處理,企業沒有按照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的,應補備相關資料;需要稅務機關確認的,按照本《辦法》要求補充確認。2008、2009年度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按本《辦法》處理。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1號),公布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鐵道部、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屬460個二級(所屬成員企業)分支機構名單,從2010年第四季度起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規定:要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和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并且要進一步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國稅函[2010]323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企業準備的同期資料實施檢查。提出了符合準備同期資料企業的條件、報送同期資料的內容以及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同期資料準備情況分析報告》樣本。
6、《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關于征集對〈資源綜合利用優惠目錄〉修訂意見的通知》(中資協發[2010]80號)向各地征集擬修訂《目錄》的意見和建議,要求逐級匯總于2010年8月30日前以電子版形式發送至協會,以使修訂后的《目錄》更符合新形勢下資源綜合利用產業需要,推動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的更快發展。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訴求問題的函》(國稅辦函[2010]613號),明確: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5號),規定: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規定的“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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