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假設一,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租賃業務結束時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由于該企業在2011年出現資金運轉困難,要求承租方提前于2011年10月1日支付全部租金120000元。
(一)會計處理
2010年10月~2011年9月,出租方每月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2011年10月1日,收取全部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1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其他應收款 60000
預收賬款 55000.
剩余租期內每月結轉租金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 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二)稅務處理
1.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該企業收取租金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2011年10月,因此,企業在2011年11月申報納稅時,應繳納營業稅6000元(120000×5%)。
2.企業所得稅。企業合同或協議中雖然規定了租賃期限跨年度,但并未規定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而是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租賃業務結束時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因此,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的條件,只能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即按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該企業提前收取的全部租金120000元,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租金日期,即2012年9月30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2010年與2011年無需就預收租金繳納所得稅,在2012年繳納稅款。
盡管如此,由于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不同,形成了應納稅時間性差異75000元(120000-5000×9),應在以后年度的納稅所得中增加。該項金額需要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予以調整,分別為:2010年和2011年分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000元(5000×3)和60000元(5000×12),2012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5000元(5000×15)。
租賃期間提前支付部分租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假設二,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租賃結束時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但由于該企業自2011年9月開始出現資金運轉困難,要求承租方提前支付2010年10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間的租金75000元,支付日為2011年10月1日。其余租金按原定合同或協議規定時間進度支付。
(一)會計處理
2010年10月~2011年9月,出租方每月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2011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75000元時:
借:銀行存款 7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其他應收款 60000
預收賬款 10000.
2011年11月與12月,
借:預收賬款 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2012年1月~2012年8月,出租方每月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2012年9月,出租方收取剩余租金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
其他應收款 40000.
(二)稅務處理
1.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該企業在2011年11月申報納稅時,應就10月1日收取的2010年10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間的租金75000元繳納營業稅3750元(75000×5%);2012年9月收取剩余租金45000元時,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規定,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2012年10月申報納稅時,繳納營業稅2250元(45000×5%)。
2.企業所得稅。同假設一,企業在租賃期間預收部分租金,仍不符合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只能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即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2012年9月30日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2010年與2011年無需就預收租金事宜繳納所得稅,仍應在2012年繳納稅款。由于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時間不同而形成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75000元,在2010年、2011年與2012年的調整與假設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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