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人員提前退休取得的補貼,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2-03-15 08:57:12 點擊率: 4050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
按照《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粵財法〔2011〕109號)有關規定,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21號)第二條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通知》(粵地稅發〔2008〕159號)全文予以廢止。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征收的各項稅費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