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退稅款的國產設備對外出售,是否需要繳回已退稅款?
——更新時間:2012-03-22 09:14:44 點擊率: 3467
問:某外商投資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采購的國產設備,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并取得退稅款,2011年將該設備對外出售。請問,該企業是否需要繳回已退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