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涉稅問題
——更新時間:2007-05-09 10:45:17 點擊率: 4056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規定一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注冊門檻,令許多的人都想一嘗創業夢,黃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個。但看到廣州某媒體提及“一人公司”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需同時繳,黃先生又覺得很不解:既然賺的都是自己的錢,為什么要同時繳兩個稅呢?這不重復征稅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確實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并不存在重復征稅。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是企業法人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當“一人公司”稅后利潤分紅,股東取得紅利所得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對股東從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得到的紅利,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人公司”同時繳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有區別的。首先是征稅對象不相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得;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所得。其次是納稅主體不相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股東個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企業。因此并不存在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