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稅額是如何定的
——更新時間:2007-09-03 11:26:16 點擊率: 4330
問:我的一個朋友在粵北某市開了一間經營儀器儀表的個體工商戶,由于行業特點,需要花較長時間培養客戶,開業幾個月來每個月營業額都是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間,平均每月約一千元。近日當地國稅局來定稅,要定240元/月(定額)并說按規定這是最低的了。請問這是否太高了,是否有這個240元最低額的規定?按這個情況應該定多少合理? 另有幾個問題,由于當地國稅上門定稅的人員不肯回答,希望能在這里咨詢一下:1)如果定了定額稅240元,由于這個行業全部銷售都要開發票,如果當月所開出的發票應交的稅額不超240元,是否只交定額稅款即可,不用另外交發票稅款? 2)如果采用自申報,這個行業的稅率應是多少?由于這個行業全部銷售都要開發票,是否按營業額交稅后不用另外因為開發票再重復交稅? 3)希望按營業額自申報,由于經營規模小,無能力建賬也暫無能力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建賬,是否有什么簡單可行的方法解決這個問題?
答:首先,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額。另外,自2005年4月1日起,廣東省國稅局對我省增值稅起征點進行了統一調整。具體標準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含)以上;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含)以上。
其次,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3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30%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第三,我省國稅對個體商業“雙定戶”實行“定額+發票”的管理方法,即對雙定戶開具發票的收入金額在定額內的按定額征收稅款,超過定額的按開具金額征收稅款。
第四,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以貨物批發或者零售業務為主、兼營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適用稅率為4%;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第五,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適用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為《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