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殘疾人條件的企業,有關問題?
——更新時間:2007-12-20 04:03:25 點擊率: 4277
問題:
符合殘疾人認定條件的企業,如果既有生產貨物(50%以上),又有外購貨物銷售,是否以上二項銷售收入都應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回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國稅發[1994]155號文件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因此,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外購貨物銷售部分不享受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