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返回單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財務部門是否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使用?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據此,稅務機關返回單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可以用于獎勵辦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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