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借貸關系也能構成關聯企業
——更新時間:2009-03-31 10:53:50 點擊率: 3775
浙江省某縣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金2000萬元人民幣,從事軸承加工及銷售。由于資金短缺,該公司向美國M公司貸款1500萬元人民幣,并用產品分期償還貸款本息。在2008年度的反避稅調查中,稅務部門認定該企業與美國M公司為關聯企業關系,前期交易價格偏低,應按獨立交易價格作特別納稅調整。企業財務人員提出疑問,僅僅是貸款也會構成關聯企業關系嗎?
稅務人員告訴財務人員,企業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也可能構成關聯企業。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規定,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國稅發〔2009〕2號第十條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因此,該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向美國M公司借款1500萬元,占到該企業自有資金的50%以上。根據本文中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判斷,該中外合資企業與美國M公司實際已構成了關聯企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