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生產乳制品的企業,今年3月,我公司因欠稅被主管地稅局扣押了價值15萬元的牛奶制品。近日,地稅局給我公司下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在限期內協助他們處理被扣押的牛奶制品,逾期不協助處理,將按規定程序變賣。請問在稅收保全期內,稅務機關有權處理被保全的財產嗎?
答:《關于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4號)第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55條的規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稅收保全措施過程中,對已采取稅收保全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不得拍賣、變賣處理變現。但是,在稅收保全期內,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助處理:1.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2.商品保質期臨近屆滿的商品、貨物;3.季節性的商品、貨物;4.價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貨物;4.保管困難或者需要保管費用過大的商品、貨物;6.其他不宜長期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商品、貨物。
同時,國稅發〔2007〕24號文第二條規定,對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財物,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協助處理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后,可參照《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拍賣、變賣。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有權處理你們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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