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建筑用塔吊,09年2月,將一臺塔吊出租(09年購進原材料并制造),約定租期一年,收回后需再出售,請問在出租時是否需做視同銷售處理,收回再出售時,又該如何處理增值稅和所得稅。 |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 (三)轉讓財產收入; …… (六)租金收入; ”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生產的建筑用塔吊設備出租應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企業應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并且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收回設備后再出售應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按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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