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以5年遞延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對于上述事項,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往往不一致,企業如果選擇了納稅遞延的處理,則涉及納稅調整。例如,2009年某企業按照政府要求搬遷,處置資產收入7500萬元,會計上一次性計入收入,稅收上則可以在5年內遞延處理,每年計入應稅所得額1500萬元,2009年繳納企業所得稅=1500×25%=375(萬元)。剩余的收入在以后4年內計入應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視同銷售收入
視同銷售收入即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不確認收入,但按照稅法規定應確認收入的資產處置行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即資產移送導致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例如,某企業將外購存貨20萬元用于市場推廣,會計上不計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視同銷售處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25%=5萬元。但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作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預售收入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相應這部分收入對應的成本與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確認銷售收入應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顯然,未完工產品預售款是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會計上作為預收賬款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明確,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預計計稅毛利率按以下規定確定,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例如,某市某房地產企業2009年取得預售房屋款項1000萬元,該市規定房地產企業預售業務所得稅的預計計稅毛利率為15%,土地增值稅的預征比例為2%.則該房地產企業在預交預售業務所得稅時應作如下處理:預收款項的毛利=1000×15%=150(萬元),應交營業稅=1000×5%=5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7%+50×3%=5(萬元),預交土地增值稅=1000×2%=20(萬元),預售業務應調整的應納稅額=150-50-5-20=75(萬元),房地產企業預售業務預交所得稅=75×25%=18.75(萬元)。
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這里,不征稅收入有兩個要件:一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二是為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明確,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上,企業受到政府相關補貼,收到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或相關費用期間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對于補貼收入,除了明確可以遞延處理的收入,大多數要求是在收到當期全額計入收入。這種情形下,補貼資金認定為應稅收入時,會計上的遞延處理將會涉及納稅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與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與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投資收益可能涉及納稅調增和調減處理,需要引起關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通常是按照所支付的對價計量,在這個過程中一般不產生損益,只有在權益法下,需要對根據應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對投資成本進行調整。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過程中產生的損益,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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