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業減免稅調查表》填報說明
一、調查范圍
(一)企業范圍界定。所有企業納稅人,都在此次減免稅統計調查范圍內,包括已確認享受減免稅的企業納稅人和未享受減免稅的企業納稅人。企業分支機構等也包括在內。
(二)減免稅概念界定。減免稅指稅法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包括稅率式減免、稅基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類。具體包括已申報已審批、非申報非審批的征前減免、退庫減免和欠稅抵頂。其中,征前減免包括所得稅加計扣除減免、對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減免等;退庫減免包括稅務部門審批辦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財政部門審批辦理的流轉稅先征后返減免;不包括出口退稅。
(三)時間范圍界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內享受的各項減免稅。
(四)減免方式界定。此次調查的減免稅具體分為征前減免、退庫減免和欠稅抵頂三類。“征前減免”指未征收入庫而直接減免的稅款;“退庫減免”指已征收入庫但通過審批辦理的退庫減免,包括由稅務部門審批辦理的即征即退減免、稅務部門其他退庫減免和財政部門審批辦理的流轉稅先征后退減免。
(五)稅種范圍界定。此次調查只涉及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各稅種,不包括各種非稅收入,也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以及海關代征的進口產品稅收。
二、表列項目解釋
(一)“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按稅務登記的相關內容填寫,對2015年10月1日起新辦理登記注冊的納稅人按照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反映在“納稅人識別號”欄中;已完成稅務登記但換用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仍按照原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登記注冊類型(代碼)”“所屬行業(代碼)”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如企業有多個主營項目,則按其當期實際減免稅數額最大的行業填列。
(二)“當期銷售(營業) 額”為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當期利潤總額”為稅前利潤,以上均從企業利潤表產生。
(三)“當期應繳稅金”和“當期實繳稅金”根據企業財務數據填報。“當期應繳稅金”指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各項稅金;“當期實繳稅金”指企業當期實際繳納的各項稅金,包括繳納以前年度欠稅。表中“當期應繳稅金”和“當期實繳稅金”應分別根據國稅、地稅征管稅種,加總后填報。
(四)本表“當期實際減免稅額”指當期企業實際享受的減免稅。其中“征前減免”指未征收入庫而直接減免的稅款(不含抵減);“退庫減免”指已征收入庫但通過審批辦理的退庫減免,包括由稅務部門審批辦理的即征即退減免、稅務部門其他退庫減免和財政部門審批辦理的流轉稅先征后返減免等。已審批,但當期實際未退庫(或抵減)的,不統計在當年年度內。
(五)“企業享受減免稅起始時間”,指納稅人享受某項減免稅政策的起始年度。如某項減免稅政策的法律規定有效執行年度為2010年起,而某納稅人從2011年開始享受這項減免優惠政策,則在該欄應填“2011年”(不填月份)。
三、填表方法
(一)《2016年企業減免稅調查表》由企業納稅人分戶填報。若企業納稅由國稅、地稅共同管理,則需根據國稅、地稅所管稅種,分別計算,分別向國稅、地稅機關填報。
(二)享受減免稅的企業納稅人填報《2016年企業減免稅調查表》時,應對照《2016年減免稅分類及代碼表》,并根據所享受的具體減免稅政策,逐項計算、逐項填報。首先,應確定所涉及的減免稅稅種;其次,確定該稅種下所涉及的減免項目大類和小類,以及具體的減免稅政策文號和減免代碼;最后,根據具體減免稅政策規定,計算后填報。
如某企業享受多項減免稅政策,有的政策涉及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填報時,應分別計算以上各稅種所涉及的具體減免稅政策的減免稅額,然后在《2016年企業減免稅調查表》的“項目”縱欄下分行逐項填報。
不享受減免稅的企業納稅人,必須將調查表上半部分“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當期銷售(營業額)”“當期利潤總額”等信息填寫完整(“電子郵箱”如果沒有,可不填寫),并將調查表交回主管稅務機關。
(三)《2016年企業減免稅調查表》的“項目”縱欄,只需對照《2016年減免稅分類及代碼表》填寫相關的減免代碼,不需填寫具體的文件名稱或文件號。
(四)《2016年減免稅分類及代碼表》對現行減免稅政策進行了列舉,并在有關稅種下分為若干減免稅項目,供計算填報時參考。同時在每個稅種的“支持其他各項事業”大類下,都設置了“其他稅收優惠”小類,以備補遺。如果企業所享受的減免稅政策未被列舉,請將該減免稅額填入相關稅種最后一欄的“其他”項目中。
四、征前減免稅額計算公式
為便于對征前減免稅額的計算,現列舉一些基本計算公式,供參考。
(一)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正常征收時
免征稅額=免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同行業稅負率(或全省平均稅負)
2.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征收時
減征稅額=貨物銷售額/(1+適用稅率)*同行業稅負率(或全省平均稅負)-貨物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貨物銷售額/(1+適用稅率)*同行業稅負率(或全省平均稅負)-貨物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0時無意義。
3.小規模納稅人
免征稅額=免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4.其他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優惠
減征稅額=含稅銷售額/(1+3%)*(3%-2%)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優惠
減征稅額=含稅銷售額/(1+3%)*(3%-2%)
(3)納稅人銷售舊貨,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優惠
減征稅額=含稅銷售額/(1+3%)*(3%-2%)
(二)消費稅
1.從價征收
減免稅額=銷售額*稅率*減免幅度
2.從量征收
減免稅額=減免數量*單位稅額
(三)企業所得稅
1.稅額式減免方式下
減免稅額=應繳所得稅額*減免幅度
2.稅率式減免方式下
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法定基本稅率-適用稅率)
3.稅基式減免方式下對于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免稅所得,企業應按照25%或其他適用稅率,一律轉化為減免稅額后填報。鑒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內容很多,有些政策文件是按行業甚至按企業下發的,難以一一把握,難以給出統一的計算公式,應根據實際情況,由納稅人自行填報。
(四)營業稅等地方稅種
1.稅額式減免方式下
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減免稅額=應繳稅額*減免幅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減免稅額=減免計稅依據*適用單位稅額
2.稅率式減免方式下
減免稅額=計稅依據*(基本稅率-適用稅率)
3.稅基式減免方式下
減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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