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務師事務所轉型升級,依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發布)第十四條規定,現就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二)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咨詢公司,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一)由稅務師或者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發起設立,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二)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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