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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更新時間:2019-05-29 11:35:08 點擊率: 4959

       第十五條 自然人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核定的方式確認其應納稅額:

  (一)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

  (四)其它按照規定應當核定的情形。

  自然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自然人應依法繳納的稅費,境外個人在境內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其境內代理人依法代扣代繳,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購買方依法代扣代繳;境外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購買方依法代扣代繳;委托單位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含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車船稅由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依法代收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其他稅費的應納稅費款由自然人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納稅。

  對于車船稅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沒有代扣代繳的,也應依法自行申報納稅。

  自然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依法自行辦理納稅申報,有應納稅款的,應依法繳納稅款: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四)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自然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定或者依照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自然人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定或者依照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自然人稅款的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定或者依照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十九條 自然人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解繳稅款。

  第二十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后發現需要修正的,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申報錯誤更正。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稅務機關發現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多繳稅款的,應依法退還。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零星分散的自然人稅收。受托單位根據《委托代征協議書》的規定,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自然人納稅人不得拒絕;自然人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受托代征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解繳代征稅款并報送受托代征稅款的納稅人當期已納稅、逾期未納稅、管戶變化等相關情況。

  第四章 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實施自然人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加強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納稅人分類以收入和資產為主,兼顧外籍個人、臺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類型。

  自然人納稅人按照收入和資產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和一般自然人納稅人。

  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是指按照省、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收入或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額度的自然人納稅人。

  一般自然人納稅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以外的自然人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管理,以省、市稅務機關為主開展風險分析識別,以省、市、縣稅務機關為主開展風險應對。

  一般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管理,主要由縣稅務機關按照便利自然人、集約化征管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自然人納稅人稅收風險評估模型,加強對自然人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掃描、分析和識別,找出容易發生風險的領域、環節及自然人納稅人群體,提高風險管理的準確性和針對性。

  第二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將自然人納稅人分為低、中、高風險自然人納稅人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對低風險自然人納稅人進行風險提示提醒,對中風險自然人納稅人實施納稅評估(或稅務審計等),對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高風險自然人納稅人實施稅務稽查。對少繳稅款的,依法追繳稅款。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評價體系,要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與稅收風險的聯動管理機制,將風險應對結果等作為自然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

  稅務機關要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自然人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要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開展自然人納稅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

  第五章 違法處理與法律救濟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自然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委托他人辦理涉稅事項。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他人辦理涉稅事項的,需提供詳細注明委托辦理事項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費是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

  自然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同時廢止。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于2019年1月1日實施。為了確保《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印發,以下簡稱《辦法》)與新個人所得稅法銜接、統一,以及根據稅收信息化建設發展和非稅收入征收職能劃轉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對《辦法》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將《辦法》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稅務機關采集自然人納稅人基礎信息后,按規則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將《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取得下列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將《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自然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依法自行辦理納稅申報,有應納稅款的,應依法繳納稅款: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四)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據稅收信息化建設發展要求,將《辦法》第十條修改為:“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報送及變更相關涉稅信息。”

  將《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自然人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解繳稅款。”

  五、根據非稅收入征收職能劃轉要求,將《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指的費是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

  六、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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