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的所得來自我國境內,但是,對其所得征稅需有明確的法規依據方能讓其心服口服。
L是加拿大籍自然人,國稅函〔2009〕698號文第一條明確規定,該項法規適用主體是“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所取得的所得”,無法適用本案,并且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此均無具體規定。
雖然遇到了政策法規依據不足的問題,但海淀區地稅局人員沒有氣餒,通過該局案例檔案平臺、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等多個途徑查找類似案例,以及相關稅收法規政策依據。
功夫不負有心人。稅務人員發現,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曾根據深圳市地稅局的業務請示,專門下發了國稅函〔2011〕14號《關于非居民個人股權轉讓相關政策的批復》文件。其中明確,此類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通過對該文件的出臺背景、適用范圍、具體內容等深入研究,調查人員認為,在個人反避稅法規體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此文件就是為了堵塞征管漏洞。同時,海淀區地稅局這次遇到的案件非常典型,完全符合該文件規定的情形。至此,困擾該案調查的政策依據不足的問題得到初步解決。
海淀區地稅局及時將案件進展情況,以及調查遇到的困難向北京市地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進行了匯報,在市局國際處和個人所得稅處的協調幫助下,該案在政策適用、案件性質判定等方面的做法得到了國家稅務總局的支持。
做足準備工作后,在獲知加拿大籍人員L入境后,海淀區地稅局向L送達了《稅務事項告知書》。隨后,稅務人員與L委托的某著名執業機構人員進行了多輪約談。經過近9個月的交涉,加拿大籍人員L最終同意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補繳稅款4651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接到地稅機關傳送的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H公司信息,以及此次股權交易的相關資料后,迅速與該企業取得聯系,調查核實相關情況。H公司表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并提供了相關資料。依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海淀國稅局確定境外注冊的H公司需補繳稅款1215萬元,經過約談,該公司也補繳了稅款。至此,該項股權交易應納稅款6853萬元全部繳納入庫。
點評:個人反避稅法規亟待完善
點評人:北京市海淀區地稅局局長郭文武
本案源自一起外企股權交易,其交易實質是境外機構和個人采取轉讓非居民空殼企業的方式間接轉讓我國境內資產,試圖利用我國對非居民個人和企業沒有征稅權而達到避稅目的。
目前,此種方式是一些跨國企業在專業稅收籌劃中介機構幫助下經常采用的避稅方式。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的發布,使稅務機關處理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涉稅問題有了法規依據,對于堵塞征管漏洞,強化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國的反避稅法規適用主體主要為企業,698號文件規定的針對空殼企業的“穿透原則”,不適用于自然人。在個人反避稅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外籍來華人員和境內納稅人,利用政策法規漏洞實施稅收籌劃,規避納稅義務,導致國家稅收權益受到損害。
因此,筆者認為,在現有條件下,我國應盡快完善個人反避稅法規。首先,應擴展法規主體適用范圍。經過近年來的不斷實踐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反避稅法規已較完備,應將現有反避稅法規的適用主體擴大到自然人,使針對空殼企業的“穿透原則”,也適用于自然人。
其次,應根據個人反避稅工作特點補充完善現有反避稅法規,修改完善外國人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政策,通過出臺《外國人所得稅登記申報管理辦法》,建立外國人入境登記制度和離境清稅制度等措施,最終建立適用于所有企業和自然人的統一的反避稅法規體系。
本案順利結案不僅是北京市國稅、地稅局聯合開展反避稅調查的成功范例,也是自然人反避稅在實踐中的有益嘗試和突破,對于推動我國個人反避稅稅收管理工作,有較強的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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