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2006年第22號《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二)》 |
2006-11-09 14:15 文章來源:商務部 條法司 |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06年第22號 【發布日期】2006-11-06 【實施日期】2006-12-01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二)》已經2006年8月21日商務部第八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薄熙來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二)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三》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三》,現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中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商業領域問題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于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商業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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